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内容的通知
晋发改法规函〔2024〕12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推动开展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晋纪办发〔2024〕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异议及投诉渠道,规范保证金收取,针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招标公告存在的问题,现就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异议联系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提出的异议。
二、明确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联系电话、邮箱等。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三、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载明接受现金、银行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有关要求
(一)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今后发布招标公告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完善相关发布内容,并确保内容的准确。
(二)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运营机构要在5月15日前完成交易平台(系统)中招标公告模板的适应性调整,将通知要求体现在模板中。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要求在本地区和所属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附件:1.资格预审公告模板
2.招标公告模板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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