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公 告
翼自然资告字[2023]02号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经翼城县人民政府批准,翼城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让地块按照“标准地”出让,基本情况、规划指标和其他控制性指标要求详见附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存有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1日17时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HTTP://lfzrzyjy.sxzrzyjy.com.cn:7004/linfen/home.html)浏览下载挂牌出让文件,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17时00分,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经审核,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2023年4月11日17时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在临汾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
挂牌时间为:
2023年3月30日8时00分至2023年4月14日17时00分。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采用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数字证书办理。竞买申请人需登录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网站(http://jyzt.sxzwfw.gov.cn)进行注册,主体库审核通过之后即可申请数字证书,然后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方能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CA数字证书办理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滨河国际写字楼9楼906室
联系电话:400-6530-200/0351-7035035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仅限于网上竞价。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请于挂牌期内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报价。
(三)挂牌时间截止时,如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在挂牌期报价的,系统将进入限时竞价程序,并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出让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电话、口头和现场竞买申请。
(五)在挂牌报价过程中,因竞买人自身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多报价、少报价、错报价等,造成竞买人无法正常参与竞价活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影响网上交易活动进行。
(六)本公告内容如有变动,将发布补充公告,届时以补充公告为准。
(七)本公告解释权归翼城县自然资源局所有。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翼城县自然资源局四楼403室
联 系 人:韩卓玉 李卡明
联系电话:0357-3579158
翼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 编号 | 土地位置 | 出让 面积(㎡) | 土地使用性质 | 规划指标 | 出让 年限(年) | 竞买 保证金(万元) | 起始价 (万元) |
增价 幅度 (万元)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实施用地面积总和 | ||||||||
YGYB202305 | 翼城县装备制造园区,中央大道以北 | 62649.3 | 工业 用地 | ≥1.0 | ≥30% | ≤20% | ≤7% | 50 | 1920 | 2400 | 10万元或其整数 倍 |
二、出让土地控制性指标要求
1、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1.0,建筑密度≥30%,绿地率不大于20%,建筑限高30米,厂房烟囱等构筑物高度应符合环保、消防等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不得分割转让。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宗地亩产值400万元以上,税收20万元以上。
3、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执行72%节能标准,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确保节能标准执行率100%;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4%。
4、地震安全性评估:地势平坦,无滑坡崩塌地震地质灾害。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水资源论证报告:该宗地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低于翼城县高质量钢铁新材料工业园区防治目标值(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该地块项目取用水指标应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要求。
6、区域环评影响评价:
(1)环境质量标准
A、环境空气。TSP、PM10、PM2.5、SO2、NO2、CO、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二级标准;硫酸、苯、甲苯、二甲苯和TVOC参照执行HJ2.2-2018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值。
B、地下水环境。石油类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水质标准限值的要求。
C、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D、土壤环境。规划区建设用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筛选值(第一类和第二类)。土壤酸化、碱化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表D.2的分级标准。
E、声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及村庄为2类区。新能源产业汽车组团、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组团、智能装备制造产业组团、军民融合产业组团、现代物流产业组团为3类区。主干路和次干路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A、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
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B、工业炉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
C、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中表1、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D、其它工艺废气。对于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中有特别排放限值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E、废水。企业持入污水处理厂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B80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的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
F、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修改单)(GB18599-2001);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修改单)(GB18597-2001)。
7、区域内文物保护评估:该宗地未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及区划范围。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并向市县两级文物部门报告,待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结束后,方可继续施工。
8、区域节能评价:用于铸造项目时应参照铸造行业准入能耗相关要求:
(1)企业应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2)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3)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规范能耗指标;
(4)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9、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位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建设场地适宜性分级为“适宜”。
相
关
链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