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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发布日期:2020-9-21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第224号)

晋建市字〔2019〕2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5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下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阶段,采用方案设计招标方式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内容。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2.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3.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三)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六)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优先接受投标人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估算设计费的2%,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我省规定最短时限。

  第十二条  可在国家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验证的营业执照、信用评级、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人员注册情况等投标人信息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

  第十三条  鼓励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设计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设计费的计费规则。

第三章  评  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学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一般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重要的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六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曾在招标投标相关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评标活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初步评审;

  (二)详细评审;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重大偏差的判定和处置。

  (一)形式评审:

  1.投标人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投标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5.投标文件中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

  1.投标人应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类似项目业绩、主要设计人员资格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响应性评审:

  投标文件反映的设计范围、设计深度、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使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和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1.对招标文件没有响应的;

  2.不满足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建筑功能、面积、层数、高度、容积率、市政工程建设规模等技术指标规定或者技术指标不在合理范围内的;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等。

  第二十二条  评审涉及的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认定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初评中发现的疑问,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后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情况;

  (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及依据;

  (三)详细评审情况;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名单不超过3人;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还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5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推迟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部分成果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三十三条  设计合同应当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文件要求,明确设计单位及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设计人员终身职责,并签订设计质量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综合评估法

  一、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

  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标20分,技术标80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在确保商务标、技术标总分不变的前提下,细化各子项具体评价指标分值,具体评价指标合计分值可上下浮动不超过子项总分的50%。评分结果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总分相同,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靠前。

  (一)商务标(20分)

  1.资信(8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优良信息: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近3年在工程设计领域获得的国家、省级和市级荣誉表彰。各类优良信息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确定单项分值,同级优良信息在2项以上的,第1项按单项分值计入,第2项起按照同级单项分值的10%加分。

  (2)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前,暂不赋分;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后,信用评价满分应占资信满分40%以上。

  2.业绩(7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和类似工程业绩。

  (2)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和类似工程业绩,包括本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完成的业绩。

  3.设计费报价(5分)

  评标基准价根据现行规范和工程特性,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每高于或者低于评标基准价的5%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技术标(80分)

  1.功能适用性评价(3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2)合理利用土地;

  (3)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流畅;

  (4)建筑功能完善,满足使用要求;

  (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

  2.建筑艺术性评价(2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2)建筑立面与建筑功能性质吻合;

  (3)建筑造型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工程经济性评价(1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构选型科学合理;

  (2)建筑材料及建筑设备应用恰当;

  (3)建设、运营成本节约,绿色节能。

  4.科技创新性评价(1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合理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2)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

  5.其它评价(1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设计文件完整,包括效果图、管线综合图、总平面图、竖向图、断面图等;

  (2)设计进度安排合理;

  (3)设计人的服务承诺内容及措施,包括服务保证、问题处理、投资控制等;

  (4)设计质量承诺情况。

  (三)投标人不良信息

  1.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因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责任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0分。

  2.行政处罚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分;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3.其他不良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不良信息,每次扣2分。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

  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标20分,技术标80分。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确保商务标、技术标总分不变的前提下,细化各子项具体评价指标分值,具体评价指标合计分值可上下浮动不超过子项总分的50%。评分结果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总分相同,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靠前。

  (一)商务标(20分)

  1.资信(8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优良信息: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近3年在工程设计领域获得的国家、省级和市级荣誉表彰。各类优良信息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确定单项分值,同级优良信息在2项以上的,第1项按单项分值计入,第2项起按照同级单项分值的10%加分。

  (2)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前,暂不赋分;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后,信用评价满分应占资信满分40%以上。

  2.业绩(7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和类似工程业绩。

  (2)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和类似工程业绩,包括本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完成的业绩。

  3.设计费报价(5分)

  评标基准价根据现行规范和工程特性,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每高于或者低于评标基准价的5%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技术标(80分)

  1.功能适用性评价(15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专业专项规划要求;

  (2)合理利用土地;

  (3)各专业考虑周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能满足使用要求;

  (4)与周边路网、管网(给水、排水、热力、燃气、强电、弱电等)合理衔接;

  (5)安全适用,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的艺术性。

  2.技术合理性评价(25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因地制宜,满足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工程要求,与沿线周边环境协调性;

  (2)主要专业方案设计需通过方案比选,且论述论证具有一定深度;

  (3)项目设计特点描述准确,设计内容有独到见解且具有创新性,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完整、切实可行,解决措施行之有效;

  (4)设计方案绿色节能,融入海绵城市因素;

  (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

  3.工程经济性评价(1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投资估算编制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

  (2)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建设、运营成本节约,绿色节能。

  4.科技创新性评价(1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合理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2)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

  5.其它评价(2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设计文件完整,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管线综合图,主要专业总平面图、竖向图、断面图、重要节点图等;

  (2)设计进度安排合理;

  (3)设计人的服务承诺内容及措施,包括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各项服务保证、问题处理等;

  (4)设计质量承诺情况。

  (三)投标人不良信息

  1.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因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责任发生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分;发生较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0分。

  2.行政处罚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扣2分;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3.其他不良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不良信息,每次扣2分。

  三、设计团队招标综合评估法

  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标80分,技术标20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在确保商务标、技术标总分不变的前提下,细化各子项具体评价指标分值,具体评价指标合计分值可上下浮动不超过子项总分的50%。评分结果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总分相同,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名靠前。

  (一)商务标(80分)

  1.资信(3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优良信息: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近3年在工程设计领域获得的国家、省级和市级荣誉表彰。各类优良信息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确定单项分值,同级优良信息在2项以上的,第1项按单项分值计入,第2项起按照同级单项分值的10%加分。

  (2)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前,暂不赋分;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后,信用评价满分应占资信满分40%以上。

  2.业绩(3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和类似工程业绩。

  (2)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和类似工程业绩,包括本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完成的业绩。

  3.主要设计人员资格(10分)

  其他专业主要设计人(如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持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情况。

  4.设计费报价(10分)

  评标基准价根据现行规范和工程特性,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每高于或者低于评标基准价的5%,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技术标(2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项目解读与分析(7分)

  对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场地现状等现有条件的理解与分析;对项目定位、设计原则、规划理念、是否采用BIM技术进行阐述。

  2.主要设计构思(7分)

  项目主要构成、总体布局构思,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项目主要功能落实情况,设计质量承诺情况;项目的主要交通组织、结构选型、景观绿化、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措施。

  3.科技创新(6分)

  (1)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2)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因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原因发生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发生较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0分。

  2.行政处罚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扣5分;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3.其他不良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不良信息,每次扣5分。

 

  说明:

  1.本办法“近”是指从开标日算起的时间;

  2.优良信息加分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如单项国家级优良信息为1分,企业第1项国家级优良信息计1分,每多1项加0.1分,若企业有3项国家级优良信息,国家级优良信息加分共1.2分。

  3.代表工程业绩是指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完成的与招标项目功能不同、但具有一定参考作用的工程业绩;

  4.类似项目是指使用功能相近且单体规模不小于本工程50%的项目;

  5.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代表工程和类似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信息为准。

  6.不良信息记录和信息公开期限具体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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