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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发布日期:2020-9-1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第113号)

晋建市字〔2018〕1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3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工程监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招投标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招投标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招标人不得设定低于监理理论成本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参照监理行业计费规则确定。

  第七条  工程监理服务费由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施工的不同阶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注册专业(专业)、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  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以及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因素确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人对监理工作深度、目标控制要求,并不应当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  投标人提供的人员配置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投标报价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加合理利润方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配置要求,分别填报月基本费用单价,乘以服务人月数,合价汇总后形成监理人员基本费用,在此基础上考虑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形成投标报价。

  监理人员基本费用=Σ(月基本费用单价×服务人月数)

  投标报价=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月基本费用单价包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及企业为现场监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成本加合理利润方法投标报价表见附件4。

  (二)人年综合费用方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人员数量和服务时间(年限),填报人年综合费用并形成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Σ(人年综合费用×监理人员数量×服务年限)

  人年综合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三)综合费率方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计费额,填报综合费率并形成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计费额×综合费率

  计费额是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四)平米单价方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填报平米单价并形成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建筑面积×平米单价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理报酬清单。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当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监理报酬清单”格式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的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见附件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评标活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初步评审。

  (二)详细评审。

  (三)根据需要澄清说明补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异常情形和重大偏差的判定和处置。

  (一)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应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主要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联合体投标人等资格评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省外入晋企业还应当提供入晋登记证明,且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三)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监理服务期限、各阶段监理人员配置、服务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监理大纲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以单价(月基本费用单价、人年综合费用、综合费率或者平米单价)与相应计算基数(服务人月数、服务人年数、计费额或者建筑面积)计算的总价与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招标范围、服务质量标准、各阶段监理人员配置、监理服务期限、计价要求、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者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者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八条  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者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

  第十九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等。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投标人被依法暂停经营活动的;

  (三)在全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本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本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

  (四)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六)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的;

  (十)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十一)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三)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已同时担任3项及以上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包括本投标项目);

  (十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评审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又不阐明理由的,不影响评标报告的效力,并追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责任。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情况;

  (二)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三)详细评审情况;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之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当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项目名称、投标日期、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并实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应当与招标文件编号、中标通知书编号一致。

  合同签定后由招标人按项目属地 报相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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