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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6-8

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主体责任,提高采购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已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数据对接,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无法实施采购完成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各预算单位不须编列政府采购预算,不需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依照本部门单位的内控制度实施。

    二、全面落实采购意向公开制度。在近期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情况排查整改过程中发现,部分采购单位存在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甚至不公开的现象。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的采购之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公开采购意向时可以关联政府采购预算或不关联预算进行意向公开,但在计划备案时必须关联相对应的采购预算。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和新版电子卖场平台已全部上线运行,各采购单位要依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结合采购项目内容、特点及市场情况合理安排采购实施进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和电子卖场平台的相关规则执行采购程序。严禁不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而自行采购或先实施采购后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依法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对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购〔2016〕37号)的要求和程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和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中必须明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变更原由以及符合变更的法定条款情形。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论证意见须详实准确、符合规定。

    五、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必须确认其参与项目论证的专家为非本单位并且熟悉该产品领域的产品技术专家,严禁专业不对口的专家参与论证或专家论证意见不规范。

六、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采购信息统计是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之一,2022年采购信息编报工作通过平台之间数据传导的方式实现。各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导出本单位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再将数据导入财政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后,进行季度及年度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不再需要手动方式完成基础数据填报工作。各采购单位须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年度结束后 20 日按时保质地编报季、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资料。

七、夯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自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运行以来,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部由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自行办理,采购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原则,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加强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执行标准,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好政府采购的主管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如重点审查在本部门采购活动中意向公开是否及时、采购需求是否清楚明了、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是否适用正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否落实、采购信息统计是否按时上报等方面工作。

 

                                临汾市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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