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
(二)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以及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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