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得)。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四)擅自放弃中标(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条件,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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