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评标现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开评标现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开标评标现场包括开标区、评标区。
第二章 开标区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开标区是提供项目交易活动的场所,使用开标室需按中心有关规定事先预约。
第五条 开标区允许实施主体、代理机构、响应方、监督人员和中心工作人员进入。政府采购项项目,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安排情况提前打开相应的开标室,做好参会人员的引导,维护开标区秩序。
第七条 检查开标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条 参加开标会议的各方交易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持
有效证件有序入场、须带工作牌进入所属项目开标室。
第九条 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代理机构网上开标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服务。
第十条 开标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上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响应方应在工作人员指引下退场,在等候区等待,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整理、收集开标资料和投标文件,并关闭开标室相关电子设备等。
第三章 评标区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区是开展评标活动的专用区域,评标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区实行准入制度。评标评审专家凭邀请短信进入专家休息室,领取专家牌后由工作人员确认身份后通过手机探测门进入所属评标室。进入评标区前需将所有通讯设备存放寄存柜中,凡私自将通讯设备带入评标区者,由工作人员收回并登记在案。
第十七条 提前检查评标室的设备设施、电子交易系统,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 引导评标评审专家将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和包存放在密码存储柜中。
第十九条 为评标评审专家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网上签到、签署专家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评标评审专家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网上评标评审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应要求可以协助提供需要查看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需要澄清、说明或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需要投标人述标、演示的,及时引导或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澄清、说明或述标、演示环节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见证评标评审全过程,对交易活动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现监管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留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期间,相关评标评审资料需要进出评标区的,由实施主体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送至评标区入口处,移交给相关项目负责人员,经现场监督人员或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评标评审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查验样品的,应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查验样品,特殊样品由情况暂定。
第二十九条 需要实施主体、代理机构或响应方对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时,应使用答疑系统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复印或带走评标评审资料, 未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和行政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室。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技术指导时,由技术人员进行出入,进入评标室进行指导。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出现设备或系统故障时,专家不得擅自采取措施,应立即报告评标区工作人员,由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严禁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引导或协助代理机构做好订餐工作,评标评审期间就餐须在专家餐厅;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准备,确保评标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评标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代理机构关闭评标室相关电子设备。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评标区管理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心将记录不良行为并提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章 答疑室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确需相关人员
解答、澄清有关问题时,通过答疑室进行答疑。
第三十七条 每次答疑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八条 答疑人进入答疑室,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高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第三十九条 答疑人仅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询进行答疑和澄清,不得回答与质询无关的问题。
第四十条 答疑结束,工作人员应及时关闭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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