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接触交易实施主体、交易竞争主体,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标(竞得)人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接受评标或评审邀请而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评审。
(五)无故迟到不请假影响评标或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六)因为评标或评审报酬原因停止评标或评审工作。
(七)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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