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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禁止行为


发布日期:2022-9-10

(一)私自接触交易实施主体、交易竞争主体,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标(竞得)人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接受评标或评审邀请而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评审。

(五)无故迟到不请假影响评标或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六)因为评标或评审报酬原因停止评标或评审工作。

(七)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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