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有关评标评审专家的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专家职责。
二、评标评审专家在确认评标评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标评审现场。
三、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前,应主动提交身份证明、接受身份验证、把所有通讯工具储存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四、参加评标评审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五、评标评审专家在进入评标区后,禁止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评标区规章制度,维护正常评标评审秩序,全过程佩戴工作牌。
六、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时,禁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七、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八、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未结束时,不得离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书面写出原因后方可离场。
九、评标评审结束后,应主动归还评标评审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评审现场。
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透露项目评标评审的过程及结果。
十一、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不得向实施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十二、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禁止无理纠缠、争吵等现象。
十三、违反以上规定的,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如实记录并填写《不良行为记录建议书》,并转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相
关
链
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