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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布日期:2022-8-3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6 号

   

第一条 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 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 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上的项目;

(二) 使用国有企业事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目。

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发展改革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 院批准。

第五条 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其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 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 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关的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必须 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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