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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9-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小大   

市直各单位:

2008年12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局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临财资[2008]42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临财资[2008]43号)。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有了明显改善,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但仍有部分单位存在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处置不规范、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明显偏低收入应缴未缴财政应纳入而未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等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基础,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财政和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责任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通过合理配置、公开处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标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杜绝超标准奢华配置和闲置浪费

按照财政部35、36号令“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根据存量资产确定和控制新增资产,通过增量资产调剂存量资产,做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坚持配置有计划、审批按标准的原则在年度部门预算编报时,同步编报《市直部门预算单位资产报废、配置、收益预算表》各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和拟报废资产数量以及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提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未编制拟报废资产计划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列拟配置计划,确因工作、业务开展需要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须详细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资料;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编制部门预算,严禁超标准编制预算;对没有规定标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应当从严控制。年初未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单位,除追加预算资金,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

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未确定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参照中央及省级财政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中央、省级标准不一的,就低标准执行。

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资产购置,依据政府采购备案的相关程序履行资产配置审批手续。为防止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允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购置,仍需按照计划履行资产配置审批,未经审批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三、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包括租赁、对外承包、内部承包等,下同)、出借,须按照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及临财资[2008]4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应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定点服务机构,确定出租出借租金水平后,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经批准,已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须将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复印件及单位未报批的原因说明等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对于租金水平偏低、合同租期过长(超过五年)的,应由单位及责任人及时纠正并终止违规违纪合同。因不能纠正和终止违规违纪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一律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土地、铺面、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车辆、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所取得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净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要求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净收入,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也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上交国库。应缴未缴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标准、时间和方法

1.上缴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为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承借方、承包方等签订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合同所确定的租金承包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税是指出租出借资产应缴纳的税收,费是指出租出借资产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产评估费、挂牌交易费)后的余额。

2.上缴时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即时发生,即时上缴。

3.上缴方法。各单位上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时,按照规定,分别列入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执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临财资[2008]42号),坚决杜绝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报废资产的处置,应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参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都应委托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定点服务机构,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科室要依法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举报电话:资产管理科  0357-2099416

临汾市财政局

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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