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规范罚没、闲置资产收缴和处置,优化物资暂存服务,探索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财物、闲置资产、暂存物资、共享共用物资等进行接收和保管的实物仓库,是对实物资产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遵循科学配置、节约高效、规范处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管理市级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并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管理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剂、出借、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购买仓储服务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及时上缴罚没、闲置物资;
(三)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共享共用物资。
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市级执法机关依法上缴的无争议物资和物品等。现金、银行存款由执法机关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各类银行卡、投资性保险单、购物卡(券)、提货卡(券)、消费卡(券)类,由执法机关通过发卡(券)单位变现后上缴市级国库;法院、检察院收缴的财物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罚没财物按照分类接收原则,分为不动产类、车辆类、一般性资产类、特殊性资产类。
第九条 移交公物仓的罚没财物, 执法机关应当提供处罚决定、违纪财物移交文件、处分决定或案件判决书等能够明确权属的文书文件。
第十条 移交单位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罚没物品移交处置清单》(一式叁份)及其他证明物资权属的资料(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涉及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需要先行处置的,由移交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按规定先行处置。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移交单位按照移交处置清单认真查验,逐项核实物资名称、编码、特征等内容,确保物资与清单描述完全一致,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移送至公物仓。移交过程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市级罚没财物处置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物品类型依法依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统一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捐赠、销毁、移交等,原则上不再调剂使用。罚没财物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罚没财物优先采用拍卖方式处置。对处置前未评估的罚没财物,由市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已评估、在有效期内且不存在异议的罚没财物,可不再评估。不动产等重要财物处置,须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需要拍卖的罚没财物,应当在评估后180日内依法进行公开处置,首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罚没财物经拍卖未实现成交的,可以调整拍卖保留价后再行拍卖。处置完成后,处置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四条 罚没财物难以变现或变现成本大于收益,但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捐赠有关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为车辆、不动产的,移交单位需在拍卖、捐赠后协助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罚没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物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物资;
(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资;
(四)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物资;
(五)其他需要销毁的物资。
对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财物,造册登记后组织销毁,销毁情况应当拍照、录像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文物、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应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规定依法处置,不再缴入公物仓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由市级财政部门或执法部门作为废旧物品处置,残值上缴市级国库。
第三章 闲置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资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未达到报废年限且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临时成立机构、大型活动结束后上缴的资产等。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市级财政部门闲置资产上缴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闲置资产送达公物仓,并保证资产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物品类别依法依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统一处置,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拍卖、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原则上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进行处置,调剂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没有调剂需求,需要拍卖的资产,通过互联网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前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资产经拍卖未能成交的,可以调整拍卖保留价再行拍卖。处置完成后,处置收入应在10日内足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闲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报废、核销,报废物资残值上缴市级国库: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四)物资超过2年未使用,造成不必要库存占压部分,以及已损坏、变质、失效的仓储物资。
第四章 暂存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存物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存放条件,以及未履行完司法程序、所有权属尚未明确需暂时存放的物资等。
第二十六条 需要暂时存放在市级公物仓的物资,单位可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 《物资移交接收清单》,办理相关手续,由公物仓暂为保管。待单位存放条件成熟或权属明确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本办法规定需移交公物仓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共享共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共用资产是为了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由市级财政部门调配的可以在部门间共同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逐步探索建立共享共用资产目录清单,并根据工作情况对目录清单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共享共用资产由购置部门进行维修、维护。市级财政部门逐步探索共享共用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共享共用物资的使用应由借用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领取共享共用物资。借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公共资产,使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借用物资归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1
物资移交清单(不动产)
编号: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
类别 | 房屋 | 住宅 | □ | 土地 | 工业用地 | □ |
商铺 | □ | 住宅用地 | □ | |||
写字楼 | □ | 商业用地 | □ | |||
其他 | □ | 其他 | □ | |||
他项 | 占有情况 | 占有 | □ | 情况说明 | ||
空置 | □ | 情况说明 | ||||
其他 | □ | 情况说明 | ||||
抵押情况 | 有 | □ | 情况说明 | |||
无 | □ | 情况说明 | ||||
其他 | □ | 情况说明 | ||||
租赁情况 | 是 | □ | 情况说明 | |||
否 | □ | 情况说明 | ||||
其他 | □ | 情况说明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 情况说明 | |||
共同所有 | □ | 情况说明 | ||||
其他 | □ | 情况说明 | ||||
移交 资料 | 资料清单 | 移交情况 | 数量 | 情况说明 | ||
权属证明 | ||||||
合法来源证明 | ||||||
他项权证明 | ||||||
查封通知书及 | ||||||
判决书 | ||||||
拍卖裁定 | ||||||
钥匙 | ||||||
其他 | ||||||
表格 说明 | 移交情况栏须说明是否移交。若有特殊情况须说明,在情况说明栏填写。移交资料清单参照以下内容:1.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合法来源证明(为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批文、契税发票、测绘成果等。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已出租房地产的租赁合同或者抵押证书等。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 |||||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 ||||||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 ||||||
注:1、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土地。2、此表一式两份,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
附件1-2
物资移交清单(车辆)
编号: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
品牌及车型 | 机动车登记证 | ||
汽车牌号 | 机动车保险 | ||
发动机号 | 机动车强制保险 | ||
车架号 | 机动车定期 | ||
购置原价 | 尾气排放检测证 | ||
启用时间 | 单位组织 | ||
行驶里程 | 随车备件 | ||
车辆购置 | 车钥匙(把) | 1 | |
行驶证审验 | 车船税 | ||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 |||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 |||
注:此表一式两份,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
附件1-3
编号: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物资编码 | 原编号 | 物品名称 | 类别/材质 | 规格型号 | 产地 | 年代 | 单位 | 数量 | 账面价值 | 物品特征 | 有无鉴定报告 | 认定价格 | 备注 |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 ||||||||||||||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 ||||||||||||||
注:一般性物资指除不动产和车辆以外的其他物资。 | ||||||||||||||
此表一式两份,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执一份。 |
物资移交清单
相
关
链
接